第一句完全同意。第二句完全不同意。

    在我看來,美國法律對此類事件懲罰太重。坐三月牢也許可以,但留下案底影響一生,例如求職。這對兩位當事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傷害將遠遠大於原來的事件。懲罰太重,就變成“惡法”。“惡法”是簡單的懲罰,不是“懲前斃後,治病救人”,是不給出路,是把罪人逼到牆角。美國重複犯罪的罪犯較多,我想與此有關。將這種“惡法”不加修改地移植到中國,是中國老百姓的悲哀。

     美國很多法律,應改修改。應改修得更“人性”。奧巴馬以“CHANGE”竟選綱領贏得大選,是不無道理的。

     所以,我不讚成絕對“以法治國”。最好是“法治”“德治”“理治”相結合。

    當然,我同您的興趣點,或側重點不同。我關心的是法律本身(立法),您關心的是如何將法律執行的更公正(執法)。這也許是分歧的原點。

    (對此類事件的華裔年輕當事人及其家庭,我是同情的。那些諷刺,漫罵,挖苦當事人者,我不會與其為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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