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問題中一個關鍵是中所提到的,"後因她自己在財產上的考量,在美國丈夫去世前與美國丈夫辦理了離婚",所以這個重婚的事實因為第二任配偶的過世與其"離婚"的事實,(重婚)已經不再存在,(基本上他們在美的婚姻仍然有效直到當地法院因為重婚的原因宣告這個婚姻無效,然而因為雙方已經完成離婚的程序同時因為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夫方)已經過世,所以基本上除非您的婆婆自己在當地法院提出要求判決二次婚姻無效,這個部份已經沒有追究的可能.
至於您的公公,因為他非美籍,同時沒有居住在美,所以基本上就算是他聘任律師在美方法院提出任何訴訟,美方法院也會因為當事人所居之地與當事人的身份不屬於美方司法管轄為由不會受理,同時因為二婚的事實因為當事人事實上已經"離婚"與當事人的過世而不再存在,基本上沒有訴訟的理由.
唯一可以追究的事是您的婆婆如果辦理移民歸化是 base on 這個二次婚姻,這裡或許有機會可以要求移民局考慮撤銷她的歸化資格,不過好玩的事是,那麼她必須回台,你們猜猜誰會最倒黴? 同時如果你的先生取得移民歸化是 base 他的母親,你猜猜誰會更倒黴.
最後,沒有錯,台灣對於重婚是刑事控罪,但是問題是因為犯罪事實已經不存在,(同時在非中華民國法律可以管轄的地區,所以就算是取證也不一定成立),所以就算她回台定居,你們也拿她沒辦法. 同時因為她與您公公婚姻的事實並沒有銷滅,所以基本上她仍然可以引用她是合法配偶取得她應得的移產.
(良心說,這個故事中你們有許多細節沒有說,特別是"婆婆幾十年前拋夫棄子,從台灣捲款來到美國,未與公公辦離婚",這個部份應該有不同版本的故事,不過這不是我們需要關切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