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烙印原租戶,私自配了郵箱鑰匙,而且lease到期搬走後繼續打開信箱拿信。現在有2個問題:
1. 問了郵局,郵箱屬於聯邦財產,絕對不能私自配鑰匙。我問,他配了怎麽辦? 答,可以報告警察。問,告他什麽呢? 郵局的人也說不清。
2. lease到期後繼續用私配的鑰匙取信,這個告他什麽呢? theft?
打電話給當地警察,他們說可以file report, 但是除了theft外,他們似乎也搞不清。本來已經換了鎖,從security deposit扣了錢,打算算了。結果該烙印威脅我要去小額法庭告我,除非把換鎖錢還他。真是不知死活。
請教對於1,2有什麽相應的法律條款麽?在新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