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僅僅限製非經濟賠償(痛苦,心理創傷,家庭成員的傷心),對於經濟賠償(誤工,殘廢導致無法工作等)並沒有限製。”
最大的損失就是這個“非經濟賠償”啊。樓主經曆那種痛苦,是她的工資可以抵消的嗎?這麽算,似乎平等的規則,其實就是一年掙200萬的比一年掙2萬的人命要金貴。
“經濟賠償(誤工,殘廢導致無法工作等)並沒有限製”也很愚蠢,還不是根據現在的工資。但怎麽看工作的潛在發展?有人預料受傷的如果繼續工作,可能是第二個bill gates嗎?
不跟你爭了,氣死了,這種製度和中國很多醫生視生命無足輕重差不多,原來也這麽沒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