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碰到過這種情況的車禍,司機有駕照,開朋友的車,自己沒保險,朋友的車有保險沒司機的名字。等於就是借車開,正好出事兒了。而且警察報告是這個有駕照沒保險借車人的全責。
因為是個滿嚴重的車禍,我的車都報廢了,而且車上有很小的嬰兒,警察報告又說是對方全責,不存在說不清的問題,我買保險的代理立刻給介紹了車禍律師(因為知道一定會贏),律師也知道當時司機自己沒有保險,然後律師最關心的問題就是,這個車的主人有沒有給這輛車買保險。說隻要車有保險就可以,沒有的話就隻能是我自認倒黴。最後結果是對方保險公司全額賠了我的車,誤工,急救,車上嬰兒座位,孩子當時很小還不會說話,看不出問題,對方保險希望一次讓我簽文件免責,否則孩子長到18歲之前有什麽能證明是車禍後遺症的問題他們都要賠。
我車壞的厲害,萬幸人都沒事兒,也取得了賠償。
所以在美國,不要把車隨便借給不相幹的人開。後來我聽律師說那天開車的人和車主隻是房東和租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