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老貓解釋。我之所以支持她,是因為多次看到網上有人說華人有不少綠卡欺詐行為,尤其是申請政治綠卡的。

本文內容已被 [ 漫遊天河 ] 在 2015-11-15 04:20:43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回答: 朋友單身老貓2015-11-14 14:06:42

我認為獲悉有人做違法的事,就該揭發,無論是違犯刑事發還是民事法,都是不法行為。我自己不願意揭發,不盡該盡的義務,至少不阻撓別人做。如果我知道她要的信息,就會提供給她。

下麵簡單說幾句我對你上麵跟貼提到的幾點的想法:

1)“無罪推定”是法官的事,不是舉報人的事。那個人沒來問她想舉報的人是否違法,是否欺詐綠卡,就沒必要提供她掌握的證據供大家判斷。她隻是問舉報的途徑。至於她的證據是否充足,移民局自然會定奪,然後作處理。我猜,如果移民局認為充足就會處理,或者認為需要收集更多證據,就會安排人進一步調查;如果覺得她無中生有,可能就忽略。但這不是這壇子裏人需要關心的事。

2)咱們不知道她和那些人啥關係,不知道她如何得到的信息,這也不關咱們的事。國內有老婆舉報貪官,情婦舉報,合夥人舉報等等,政府不要求舉報人必須是有權接觸貪官隱私的人,還付給街頭大媽大爺不少錢請他們探聽危害社會治安的人的對話呢。如果隻有被貪官允許接觸隱私的人才能舉報貪官,那他們合夥作案,誰都不舉報,反貪就幹不成了。尊重別人隱私,隻是在都不違法的情況下適應吧?違法的事有多少是公開幹的?

3)違法的人多,並不意味著要麽把所有的都舉報,要麽一個也不能舉報。警察抓超速的,如果你是其中一個,你被逮著了,你能反駁警察,那麽多人都超速,你都沒有抓,也不能抓我。警察不會因為沒把所有的都抓到,就不給抓到的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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