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住加拿大安省,CONDO費一直采用自動扣款按月支付。2014年一月份用元賬號付款後,更換銀行賬號,並致信管理公司。但管理公司將該信丟失,二月份和三月份並未扣款。三月分朋友收到管理公司寄來的“NOTICE OF LIEN", 朋友當天立刻打電話給管理公司,並按要求填寫了在線授權支付表格,指示管理公司扣除所欠CONDO費。但管理公司並未於四月一日按時扣款,直到五月一日才開始按月扣CONDO費,並未扣除三個月的欠款。
從2014年五月至2015年二月,管理公司一直按月扣款。朋友是個粗心大意之人,並未注意到所欠三個月的欠款還沒有被扣除,直到今年六月分收到LIEN REGISTRATION 通知,才知道管理公司已於今年二月份登記了LIEN。據說,LIEN 在違約後三月之內登記才有效,而朋友在今年二月至2014年五月的CONDO費一直被管理公司扣取,並無違約現象。請懂有關法律的朋友賜教兩個問題。
1)如果LIEN權在違約後3個月內失效(EXPIRE), 管理公司還可以登記LIEN嗎?
2)管理公司在有ONWER賬號和授權的情況下,再登記LIEN, 是一個REASONABLE PERSON 應該做的嗎?
3)如果造成OWNER違約的責任在管理方,上法廳結果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