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99-138.ZO.html
這個案子是親生兒子,父親死後,母親和爺爺奶奶關於訪問時間有分歧,母親不是不讓探視,但是隻給一月一次,爺爺奶奶需要更多時間。
在華盛頓州,州法允許任何人請求法院去探視一個未成年者,即使父母不同意,隻要這個探視符合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最高法院最後判,這個州法違憲。
小孩的best interest,當然是生父生母,和有正式領養關係的父母,他們的考慮最重要。
法院可以外加自己的考慮去決定小孩是否應該有爺爺奶奶的探視時間,但是起碼這個案子,州法沒有把父母的考慮訂入法律,所以被最高法院定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