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無益,可以不簽。但自己簽了,就不好誣人詐騙。

凡事不能光從自己角度想。

你是買主,就想怎麽對自己有益。對自己無益的合同就攻擊為“詐騙”。但你有沒有想過經紀人的時間也是支出?好像樓主這個例子,經紀人忙活半天,顆粒無收。用了別人的勞力卻不付薪水,算不算是詐騙呢?

當然了,經紀人做這行是他自己的選擇,怪不得買主。

但反過來說,買主簽約,也是她自己的選擇,怪不得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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