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假設你關心的是M取走所有存款的事件。那麽請說清楚在事件發生的時候,你們組織內部的分工。不要過於牽扯曆史問題。不管曆史上M如何叫你做這個做那個,都是你同意的對不對?
-- 對。當時覺得分工不重要,重要是團隊精神。結果,這三個位置,全部M一個人玩,我們另外兩個是擺設。她根本就不讓我們做任何事情,也拒絕給我們任何賬目明細。
就我看取款的時候,M,H和你是三個董事(board memeber)。M是president,H和你分任VP和Treasurer。一般來講(要看你們的bylaw),管理賬戶是Treasurer的責任,President不能隨意動錢。http://www.nonprofitlawblog.com/treasurer-duties/
-- 對。根據後來她要求把我改為財務,她的目的是把H踢出去,至少她是這馬說的。我拒絕這個要求。
第二,動賬戶一般需要board批準
以前你去凍結賬戶,和M後來去提取存款,恐怕都沒有遵守你們自己的bylaw。一般組織內的大行動需要board開會,開會的規則一般是(1)發通 知和議程;(2)到達的board member需要達到有效數目(quorum),(3)到達的board member討論投票,一般是到達數目的大多數票批準後,一個行動才能夠實施。
以你去凍結賬戶為例,你說你得到H和你的批準,但是你沒有得到board meeting的批準,就是違規的。因為board meeting需要事先通知所有board member才算有效的會議。所有人也可以在board meeting上發言爭論把事情討論明白。所以即使在開會中你隻需要兩票的事情,你不能私下找到兩票而不開會。尊重組織formality很重要。
同理,M自己去改nonprofit的contact,如果沒有board的批準,也是違規。但是以上兩個違規並沒有違法,因為不涉及錢的問題,就是說,夠不上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然而,按你的說法,M未經board批準就把錢提走,在我看來是不但違規,breach of fiduciary duty,還涉嫌貪汙罪(embezzelment)。你是可以報警的。
-- 因為我家離他們有一個小時車程,所以bylaw說隻要有兩個人簽字就可,不需要board meeting。我不可能每次開車單程一個多小時去開會簽字。我之所以凍結帳號,就是已經發現M管理的賬目不清,而且她不肯公開賬目,盡管她曾經讓我和H都作財務,但她從來沒有讓我們看帳簿,直到6月份。
第三,chargeoff和你的關係
你花680元買設備,這個行為有沒有正式的board批準?不是僅僅私下獲得別人同意,而是在bylaw的規定下開會批準?如果沒有,在外人看來你也可能是貪汙。M可能用這個理由說服銀行的。無論如何,chargeoff可能追倒你的頭上。
-- 這個H同意的。當時好像M因事沒有出席。本來我們要對帳,她就不出席。
最後的教訓,就是不要因為nonprofit規模小就不遵守規則。不管是nonprofit還是公司,都是一個組織自治(self- governance)問題,牽扯到組織成員和管理代表階層的責任問題,你也不要以為你是老大就不可能被踢出,steve jobs還被自己的公司board踢出呢。一切按bylaw來做,不要想當然。
-- 非常正確。感恩。我以為隻要團隊人人為大家就好。而且覺得小錢,都是為了孩子,我出錢,他們出力,應該不會有人這樣眼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