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反對你的結論,但是你的理由不妥

“醫療官司為什麽打不贏?”要點如下,回複加黑。
1)病人和家屬不懂醫。不能找出醫療方的關鍵問題。(不需要病人懂醫)
2)律師不懂專業,不能據理反駁。(律師醫生雙博士的人不少,而且律師也可以雇專家)
3)提告方一般拿不到要害證據(醫院方保護),也不知道何種證據是要害(不懂專業)(所有證據都是可以discover的,關鍵是律師的精明程度)
4)並發症和差錯傷害沒有界限 (法律上還是有的,事實能否證明是另外一回事)
5)醫院的法律方麵比病患方強,可用天壤之別形容!(見上1,2,3)

這種案子,即使專業的人,沒有病曆,也無法告知打贏是否有把握。我一再強調事主應該去請律師,而不是一味地認為自己有並發症就一定有醫療事故。即使自己的並發症是"rare and unusual"也不能證明是醫療事故。比如藥瓶子上說in rare instances...隻要人家警告過你,發了並發症就比較難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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