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Carolene_Products_Co.
民主製度下,法院什麽時候應該遵循立法機關(人民代表)的立法,什麽時候應該審查立法機關的法律,最高法院在Carolene Product一案,有一個明確闡述,這個闡述至今是憲法分析的一個原則
法院(各級聯邦法院)應該對以下案件用嚴格的標準審查,(包括可能推翻立法)
第一,違反憲法明文禁止的立法,比如違反第一修憲案的,限製自由言論,宗教自由的法律
第二,那些扭曲公正的政治程序的法律,比如關於投票權的限製,選區的劃分等等,因為一個扭曲的政治程序不能使民意發揮出來。
第三,那些侵犯少數類人權利的法律。比如侵犯少數種族,少年,老年,殘疾人的法律,由於民主程序隻反映多數人的意願,少數類人的權利需要法院來維護。好比不能說民主製度下大多數人投票立法歧視少數人,這個法律就是公正的。
在這個原則下,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決定是可行的。同性戀這種人群,畢竟是少數,他們自己通過政治程序可能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