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裏唯一提到贍養的是: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57.htm
看清楚,隻有原來繼承人死後,配偶還盡贍養義務,才能參加繼承。
除此之外,死的時候有幾個孩子就平分幾份,繼承法裏沒有說哪個盡贍養的孩子就可以多分。不要隨便臆想害人。
繼承法裏沒有說誰贍養就多分,最煩這種想當然的臆想。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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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隻有這樣才可操作,不然衡量贍養力度就是一個要打破頭難事
-上流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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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2015 postreply
02: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