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想法有道理,但我看不見他這段時間到底搞明白什麽

他的原稿裏麵說到,“公司給moving company 了一筆錢給我搬家,公司交了稅…..報稅的時候,我claim 了公司付給搬家公司的錢作為moving expenses, 但沒claim 報銷回來的部分。”

這不應該claim,“雇主給了錢搬家,你就沒有理由再claim,除非錢不夠,你自己多出了,這多出的部分才能減稅”。沒有什麽爭議的,應該退還給IRS。

爭議的在這條: “公司給moving company 了一筆錢給我搬家,公司交了稅。公司把這筆錢和稅都放到我的收入和我交的稅裏麵了,並申明這筆錢是taxable wages. 這樣我那年收入奇高,我想對應的稅率也就髙了吧?”

我不明白的也是這條。IRS有個表格,

http://www.irs.gov/pub/irs-pdf/i1040tt.pdf

假設他是單身,原來的工資$66000,交稅是$12363, 12363/66000=18.7%;公司那年把這錢算做taxable wages,假設搬家+公司付的稅是$30000, 他那年的工資變成$96000,應該交稅20063/96000=20.9%,等於原來的$66000也跟著付了20.9%。3萬因為作為搬家費,是不是可以作為before-tax benefit?所以他應該付的還是$66000的稅。

我希望他跟IRS弄明白的就是這點,因為IRS要他出據

1. 我確實move 了;
2. 付給搬家公司的收據

道理上,如果絕對應該付,IRS不應該提出需要這樣的證明,說明有證明以後可以改動什麽地方。

沒進展就是他還是稀裏糊塗,請律師也要讓律師明白到底怎麽回事,手裏有什麽牌可以討論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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