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麻煩,特來請教老貓和各位大俠。
本人,年近60。綠卡持有者。沒有工作。沒有孩子。
對方,年近75。有退休金。有兩個已經成家的女兒。他曾從我這裏借了一筆錢沒還。他有因家暴入獄三天的曆史。近兩年來的每天,都在幻想一筆巨額的投資回報會隨時降臨。
雙方關係,婚姻8年。夫妻感情不好,冷戰有年餘。有婚前協議,他的財產與我不相幹。
最近老公破產,房子被short sell。這些,我概不知情,他拒絕告訴我。他告訴了他的家人和朋友,並與他們商量了整套的行劃來對付我。上周六,他邀請了他的家人和朋友過來,攤牌說我們必須在周三搬出房子,要我周一或是周二的早晨就回中國去;他則在周六處理完相關事宜後,飛回他的老家住在他的妹妹家。(後因他生病,經和broker商量,搬出房子的時間延後兩周)。
他的家人向我攤牌時態度強硬。說我有三個選擇:
一,如果我走,1,我老公可以給我買一張回國的機票。2,送我去機場。3,給我每月700元錢生活費。4,等他有錢的時候還借我的錢。5,保證兩年內不離婚,以幫助我十年婚姻屆滿時,可以享受他的社保的一半的福利。
二,如我賴在房中不走,新房主可以叫警察抓我進監獄;如果我被捕入獄,我的綠卡身份可能遭遞解回國。
三,如果我不回國,他們可以送我去shelter,和homeless住在一起。如果我那時再想回國,即沒有機票,也沒有人送我去機場,更沒有每月700元錢的生活費。
事後,在沒有經得我同意的情況下,他把第一條款形成了文字並作了公證,作為我回國的交換條件。
之後我在他的郵箱裏看到他和他的家人的信件往來說,擔心我會拿了他的公證後的文字留下來,去找律師。
電話請教了本地法律援助機構,對方建議我先到警察局備案,以防對方製造事端讓我被入獄;再找律師。
現在,我傾向於選擇第一條款。原因,一是考慮到請律師的高額費用和漫長的訴訟時間,一直下不了決心請律師;二,我也想等婚姻十年後,可以無爭論地享受他的社保福利的一半;三,這樣也可以想幫助老公渡過眼下難關。但不同意他在公證書中所說的——以回國為交換條件。
請教——
一,如果我入獄,我的綠卡身份會被遞解出國嗎?
二,對方有入獄曆史,如果我到警察局備案,會使得他有不良的記錄嗎?
三,對方將承諾的第一條款形成了文字並公證,這樣的文件有法律效應嗎?
四,我應該等十年婚姻嗎?
五,我應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我應該怎樣做,才能更好地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