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錢走人.
你這個案件基本上沒有什麼戲可唱,兩邊的律師可以把你們當球踢,除非你有錢可以鬧,或是你們這是一個集體的訴訟,否則你們單獨與一個公司鬥,吃虧的是你們,同時公司收購不代表你是公司 B 的員工,所以就算是你將公司 B 告進去,對方的律師仍然會要求法官將公司 B 從訴訟中抽離,同時你們因為是針對公司 A 的不公平待遇,公司 B 在收購之前與之間應該沒有實際參與公司日常運作,所以除非你們有證明公司 B 授權公司 A 的管理層對您先生採取不公平的待遇,你們基本上無法將公司 B 拉進這個訴訟,至於 A,一旦公司併購完成就不再實際存在,所以你未來麵對企訴訟對像是一個隻存在紙麵上的空氣,因此就算是您勝訴了,又能如何?
所以不要貪,拿錢走人,然而要求公司 B 保證你們在申請 UI 時配合你們,然後另外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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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沒什麽好做的,多得些好處另尋出路為是。
-白雲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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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2015 postreply
0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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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人把法理和情理混淆了。邏輯上說的通不一定代表法律上也一樣。
-hello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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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2015 postreply
10:5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