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俺個人對該合約的粗淺理解:
1)美國稅務居民(居住183天以上,或者過去3年按公式折算有183天),需要報全球收入,這基本是肯定的
但收入符合某種情況,不一定要在美國交稅(Exempted)。政府雇員的情況又有特別規定。
2)美國居民在中國的工資收入要不要在美國交稅?
一般不用,但如果這樣就要:在美國“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美國“有關曆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即符合稅務居民條件)。
如果需要交稅,僅限於人在美國這段時間獲得的工資收入(“但僅限歸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所得。”)
3)“。。。在中國交稅之後,如果沒達到美國的交稅標準,還需要繼續按美國稅率交稅”?
隻有兩國都要收稅才這樣。如果一方按規定是豁免稅的,就隻繳一方的。
但即使是豁免稅的,稅務居民也要在美國報收入(隻是豁免了算不出賦稅),從而影響美國其它收入的稅率。
4)“隻要他們一年在中國停留超過半年,就可以選擇以非居民身分報稅,中國的收入就不必在美國繳稅。美國公民就不能做這種選擇。。。”
隻有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的區別,俺不認為公民與非公民(包括無綠卡外國人)有啥區別。
“美國公民就不能做這種選擇”大概是針對與居住國沒有締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