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年租約到X月X日,
(2)如果房客不決定續約,房客必須在租約結束60天以前給notice to vacate.
(3)如果房客沒有通知,一年租約在結束後自動變成month-to-month。
所以其他看官的建議,比如一年租期結束就結束,是否要求續約通知無關之類的借口,在以上租約條款下不好成立。
我知道一千多元對於學生來說很多。如果你不付,對方催債還好,如果對方上傳你的信用曆史,麻煩稍微多一些。但是我也是學生過來的,當年沒有錢,沒有信用曆史,根本不管,磕磕碰碰地也過來了。如果你不想付,走開就是,違約在我看來隻是生意往來,不是道德不好的表現。但是你要知道後果。這種行為叫做strategic defa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