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本文是係列之一的沿續。讀者若不明白文內若幹名詞術語,請複閱係列之一。若仍然不明白,請用跟帖指出。謝謝。
農夫的案子渡經 MSPB 時,因時間匆促,鑽研不足。等到上訴 EEOC 時,繼續研究 case law, 才發現好幾亇 MSPB 先例,訴方以官方犯了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對訴方不利的程序錯誤)而勝訴。
例如,根據 OPM guidelines, 上級在製訂 PIP 前後,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 Critical Element (重要工作元素)不得包括 group project or teamwork (團隊項目),因為職員無法獨力控製團隊項目的質量。(注意:隻要上級認為一亇CE又不及格,便可導致 PIP和開除。)
* 若職員工作表現不符理想,上級必須及早給予書麵提示 (timely warning in writing)、提供輔導和培訓 (counseling and training),協助職員改進。
* PIP 必須由上級和職員共同合作 (collaborate) 製訂。
* 上級必須在PIP 期間給予職員合理的和有意義的協助 (reasonable and meaningful assistance)。
* 在PIP期間,如果職員的工作表現繼續不符理想,上級應該及時指出,提供額外輔導和恊助。
(這些程序和訴訟使聯邦部門辭退公務員“十分麻煩”。可是,以Tony Yeh和農夫所知的多件案子為例,山姆大叔絕對不怕麻煩。)
Tony Yeh 和農夫在 MSPB 庭上雖然沒有證人,但是可以在庭上質詢官方證人(多數是負責開除職員的管理階層), 要求他們提供實證,證明他們恪遵以上的程序。 實證當然是指白紙黑字的 documentation。官僚們在庭上盡管可以誇誇其談的撒謊,但是隻要拿不出文件來,便是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有意思的是,在修改農夫自備的訴狀時,在聯邦法庭代表農夫的律師把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一筆刪掉,説是 distraction. 雖然農夫亟力反對,律師依然堅持己見,害得農夫幾乎解僱他。
一直等到快要開庭時,律師要呈遞 pretrial statement, 他才把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加進去。結果當然是勝訴了。農夫還能說什麽?顯然,律師過五關斬六將的 real-life experience, 不是區區書蟲可以匹敵的。
讀者可能問:可不可以在 PIP 前後向上級指出他的 procedural violations,讓他知難而退?
答:當然可以。缺點是,上級知道你“有料”,便可能改弦更張,另找門路對付。你甘心在這種勾心鬥角的環境下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