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算是誹謗。

來源: 玻璃球球 2014-10-03 05:55:2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71 bytes)
回答: 具體情況bbppb2014-10-02 07:36:56
為類似的事情,律師向我解釋過。
誹謗的前提是主觀上是故意以侮辱別人的目的,在網絡上體現出指名道姓,並且事實不存在。
你如果被對方證明了你主觀上的惡意,並且公開公布確定某人,這就構成了你的誹謗要案,當然,人家告你的前提是事實確實是不存在的。

所有跟帖: 

Not entirely correct -lexm5- 給 lexm5 發送悄悄話 (343 bytes) () 10/03/2014 postreply 1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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