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算是誹謗。

來源: 2014-10-03 05:55:22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為類似的事情,律師向我解釋過。
誹謗的前提是主觀上是故意以侮辱別人的目的,在網絡上體現出指名道姓,並且事實不存在。
你如果被對方證明了你主觀上的惡意,並且公開公布確定某人,這就構成了你的誹謗要案,當然,人家告你的前提是事實確實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