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試用期被解雇的法律問題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個多月被解雇了,合同簽的試用期三個月. 走的時候MANAGER說是公司SLOW DOWN. 當時共解雇了三個人, 還有中介公司介紹的三個人, 後來我就申請EI, 在失去工作的原因上寫明是SHORT OF JOB. 過了幾天收到公司的ROE表, 上麵寫明解雇的原因是DISMISSAL/TERMINATION, 這幾天又看到這家公司在打招聘廣告, 此前該公司多次玩這種把戲, MANAGER/SUPERVISOR把看不順眼的人莫名解雇,其中一個竟然說是因為不適合該公司文化. 去了政府EI部門, 他們說因為雙方在解雇原因上說法不一致, 他們會VERIGATION. 不知道這種狀況下,政府會怎麽做? 我有沒有自救的辦法?

請大家多多指教.這家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 今年才開始生產銷售產品, 估計前期投資大, 還沒收回成本,所以操作極不規範. PROBATION其間的做法好象爭議比較大, 是不是試用期雇員不受有關勞動法律的保護啊
 

所有跟帖: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