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實際上是假設合同工根本找不到

所以再鑽把合同工剔除的牛角尖。當然,如果她找不到,被告也不會用心去找,確實有雙方都找不到的可能。但是,由於剔除合同工的後果可能是她拿不到全陪,我們總是勸她盡量去找。比如,讓朋友偽裝成潛在客戶,如果能雇到那個合同工,他上門送貨的時候當麵把訴狀送給他,並有見證人甚至錄像,相信他不敢不出庭。 如果她想剔除合同工但是想拿全陪,她必須證明合同工實際是家具店的雇員。一個工人是合同工還是雇員,有一係列事實因素,比如工作時間,籌報的方式等。如果那個合同工確實是幾個家具店合用,即使顧客不單獨款給合同工,你也很難證明合同工是雇員,因為他同時有多個"雇主",哪個雇主也無法控製這個"雇員",所以不必為他承擔責任。。所以我覺得,如果找不到合同工,釘子劃壞地板的損失家具店可能不用負責,最多是給她換有毛病的家具。 可是樓主總是說一些似是而非的非法律自己想當然的原則(俗稱bullshit),把問題搞得很複雜。我總要把她的bullshit罵走後,才能告訴她正確的方法。這樣的顧客,沒有律師要。律師總是說"the problem is not about finding clients, but how to find good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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