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說清楚。我們處在SETTLEMENT CONFERENCE 階段。

我第一次去時沒經驗,當時對方律師向法官要求,法官雖然答應了,但是給了兩個先提條件。一是要求他們6月2日之前提供CONTRACTOR名字和地址。二是6月24日之前提供CONTRACT樣本給我來證明他們之間的CONTRACT成立。被告是6月23日才提供的名字和地址,到現在還沒有合同樣本來做PROOF。我根本就不想把那CCONTRACTOR列進去。所以想來想去,我們8月還繼續SETTLEMENT CONFERENCE。我就提出來不同意了。隻想多找點法律規定,來壓住被告,還要用法律條款讓法官足夠的理由來同意我的要求。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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