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就是按照小額法庭的規定,被告可以FILE另外一個FORM來告第三方的。我現在就是不明白,為什麽很多人說應該都告?如果兩方都必須告,那麽我的CASE被攪黃的機會就很大。我找不到那個CONTRACTOR。
我現在的策略是,第一,要求被告FILE另外的F10A表,讓他自己去告他的CONTRACTOR。第二,是被告沒有提供他與CONTRACTOR之見的合同,就無法證明那個人是他的CONTRACTOR。所以我不接受把CONTRACTOR列入被告的要求。這是我的策略。所以在這裏想多問問,看還有沒有別的法律法規可以把這個砸得實點。隻要這個搞定了,我有證人,有照片。我就不怕了。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