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國會通過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駐美的要求,但是要求獲得綠卡的人有住在美國的意願。法律是底線,其他行政決定都是執行法律的辦法而已。
移民局的問題是如何判斷你的主觀意願到底是駐美還是駐外。人的主觀意願當然很難確定。離美時間隻是一個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工作和家庭的暫時需要。所以移民局隻能給移民官員個案酌情權(discretion)。但是移民官員酌情也比較困難,所以移民局發明了一個返美證,這樣簡化了移民官員判斷你主觀意願的過程。一般有返美證就說明有住美的意願。
但是,法律並沒有說出國一年以下,或者返美證,就一定說明你有長期住美的主觀意願,返美證隻是執法的一個便利。所以如果你要保證你能回美,你必須要有長期住美的意願證據,如果你象那些老人,一年就來美國三個月,過幾年移民官員就看出你的意願了。
如果你長期離美的原因是照顧在中國的病人,或者是工作需要,拿返美證回來沒有問題。如果被拒,你上訴一下也能被允許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