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這樣理解:1、法律層麵,在國外居住不超過1年,返美沒有法律問題;超過一年,需要辦

理 Reentry permit。2、執行層麵,移民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定時間,例如6個月的個案隨即處理。因為大家對6個月這個數字談論比較多,是否6個月是一個敏感數字,容易招致移民官的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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