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薪水不滿可以不接受,但你接受了,至今也還想繼續接受,反倒是他要解雇你。。。

來源: 稻穗兒 2014-05-08 09:08:1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42 bytes)
這種情況下,你回頭告他過去“好處占盡”,感覺在法庭上沒什麽說服力。
再說“好處占盡”也不犯法啊。憑這告他是告不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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