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當初發現雇員A貪汙就應該報警起訴。Embezzlement是一種偷竊行為,可以起訴刑事責任的。你們當初沒有報警,可能是怕家醜外揚,小非贏利組織管理鬆散,董事會監督不嚴才給雇員空子。所以當時沒有公事公辦,使得雇員A和他家人認為你們心虛,好欺負。現在再去追究,不知道過了statutory limit沒有。紐約州不同的偷竊罪名2-5年不等。
第二,以前A的家人對你的騷擾,你應該有根據向法院申請restraining order。有了order,她違反就是刑事輕罪可以報警逮捕。你沒有那麽做,僅僅報案有什麽用?
第三,你反罵她的兒子,是你的道德上不對。但是她沒有民事訴訟的根據。辱罵不是誹謗。她聯合其他醫生來告你的話是胡說。這種案件即使立了案,也經不起第一輪回的推敲,馬上dismiss掉。
至於反告她誹謗的問題,我的建議是這種人還是躲遠點好。跟她打官司浪費你的時間。她的誹謗對你造成的切實的損失是什麽?好好想想值得不值得。
以上是法律回答。處人做事的建議,我基本同意老貓和其他評論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