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美國公民有撫養教育孩子的基本權利,包括決定誰可以接觸自己的孩子。如果是單親家庭,決定是一人說了算。(一個單親媽媽可以拒絕亡夫父母探望孫子,Troxel v. Granville, 530 U.S. 57 (2000))
在兩個父母的家庭,決定需要一個還是兩個父母,要看個例。比如,兒童的醫療決定,隻需一個監護人同意就可以;但是孩子申請護照,需要兩個監護人同意。歸納的道理大概是小決定隻需一個監護人,但是大決定必須要兩個監護人同意。
我個人認為祖父母探望是一個日常小決定,應該一個監護人同意即可。所以雖然你丈夫反對,他不能阻止你讓你母親和孩子見麵。起碼你母親來美國住旅館,他不能阻止你帶孩子去看姥姥。
至於在家裏見麵是另一個問題。他怎樣拒絕你母親入門?叫警察嗎?警察來看這個局麵,是不可能逮捕你母親的。鬧到這個地步,大概你們要離婚了。
離婚後,雖然理論上兩個父母仍然共同決定孩子的培養,在訪問方麵撫養孩子的一方權利大許多。因為法院認為日常撫養孩子的一方父母有權利做更多的決定。
孩子探望問題和你母親的簽證綠卡沒有關係。你邀請你母親,擔保你母親綠卡,不需要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