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這樣。誰占了, 誰就有理了!

回答: 繼承手續可能太混亂lexm52014-02-21 15:39:21

律師說的好像也就是把我們姐妹的名字加上, 如果後媽想賣房, 房產公司/和(公安局還是法院)是要通知所有
繼承人的。

所謂的協議分割遺產, 就是讓弟弟這樣的(我沒錢)占房不執行法律規定。


什麽是履行贍養責任?

弟弟是住在北京,有保姆, 但他們和先父是分開住的。先父給他看看孩子。他們家到父親家走動走動。

但是爸爸來美國幾次,後媽和先父一起來過美國一次,我們當時沒有孩子。 所以他們就是來玩的。 我付全費,我們每天做飯。

第二次是我們請先父和公婆環遊美國和歐洲的, 當時我還在實習期, 我們拿了買房子的頭款我先生帶著兩家的老人
旅遊了美國東部和然後我才加入他們(因為實在是太貴了), 然後我們兩家遊了歐洲5國。 先父後來把在美國的生活寫了一本書。
後來我們在美國因此錯過了買房的最佳房價, 住了很多年的Townhouse。
Anyway, 我們雖然在國外,但我們也滿足了 他們的需求。 這算不算履行贍養責任?!

另外, 這次先父住院, 除了能報的部分, 花了幾十萬, 我們姐妹各50%,後媽一分沒出,
弟弟隻出了一萬人民幣(他有免費的房子住,有新車開,兩人都工作,但他永遠一句話:“我沒錢”)
我們算不算履行贍養責任?!


我最近在看金牌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讓 掙錢多的子女用錢擺平該執行的法律。 讓家裏的女兒保障家裏兒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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