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朋友如何要自己 file 離婚的訴求,她要如何達到這個居住的標準?) 所以除非是男方在美國已經提出離婚訴訟,她來這裡應付這個案件,長途來美,這還有道理,否則這真正是自找麻煩.
特別是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在中國居住,為什麼不依據中國的法律在中國辦理這個案件? 這是老貓最不了解的問題.
希望老貓這個顧慮是多事,否則如果當事人的先生不肯合作,當事人很有可能會白跑一趟
• 回複:回複:各位專業大俠,有問題想谘詢一下,我有一個女友兩年前與美國公民(台灣人也) -亞克西- ♀ (30 bytes) () 01/28/2014 postreply 06: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