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這樣的情況國內很多,夫妻一方過世前沒立遺囑的, 原夫妻共有的住房他(她)所有的一半就由配偶和子女(平)分所有。若配偶要出售該房,所有的子女必須出具公證過的“放棄書”,房產歸配偶一人名下後,才能出售。據說還要子女夫妻共同簽名。對於在國外的子女,需要“三級公證”。請問是否有人知道具體的標準文字與格式?使領館的網站上是否有專門的表格下載?謝謝。
有誰知道這樣的“放棄書”?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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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網站很差盡,好多信息都沒有
-ard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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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2013 postreply
13: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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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WSL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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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2013 postreply
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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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放棄遺產聲明書格式
-紅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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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2013 postreply
14: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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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確實應該找ywpw這樣服務。
-WSL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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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2013 postreply
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