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定義是兩人自願組建家庭(有的地方還不管男女),

所以我認為隻要有一方自願退出就該允許。不管是以何理由。外遇也好,暴力也好。都是不再有愛的表現。

法官的介入隻是要在二人婚姻期間共同財產的分配上或是孩子今後的撫養上做一個較為公平較為中立較為人道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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