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然金礦必須支付人民幣,可以直接支付到我們公司指定的人民幣賬號,仍要利用進出口公司進行轉付,是否不合常規?
你這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商業問題,具體原因我不知道。但是從你的描述,金礦隻是“一直在試圖使用人民幣支付我們”,而不是像你說的“仍要利用進出口公司進行轉付”。所以我不是很明白你到底想表達什麽。如果你想說“金礦是否必須或者可以堅持付款給第三方(你們的山東代理公司)”,那麽答案是金礦可以,但是不是必須,決定權在金礦而不在你。有前提,見下一段。
2. 金礦辦事人員說明見過委托書,但未經與我們公司確認就直接接受更改付款途徑,是否有共同詐款的嫌疑?
欺詐是刑事行為,不要隨便下定義。金礦是否能夠接受更改付款方式取決於你們給山東代理公司的授權到底是怎樣的。如果你們有明確授權山東代理公司代替你們接收款項,金礦的作法原則上沒有問題。金礦不需要與你們確認,因為從法律上講,作為代理人,山東代理公司的行為就是你們的行為。
3. 我們公司始終沒有收到此項目款,是否視為金礦沒有完成付款?要求金礦繼續完成支付是否合理?
隻要山東代理公司的代理權限未超出你們合同約定的範圍,你們不可再想金礦索要款項。除非金礦明知該公司無權收款,而這個除非是需要證據支持的,具體請和山東本地律師談。
4. 無論起訴任何方麵,勝訴率有多大?起訴誰比較合理?
從表麵上看你應該是有一個不當得利 and / or 合同違約的案子。但是最後起訴誰取決於你們手上都有哪些證據,以及誰有償還能力。具體請谘詢山東本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