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兄,
這裏需要您的幫忙和指點。
我們是一家北美公司,於2010年承接了國內山東一個金礦的汙水處理項目,經過了將近兩年的實施和運作,安裝和調試,於2012年10月通過了驗收。
按我們公司與金礦的合同,總共有5筆項目款分不同階段由金礦支付給我們,前三筆款都是通過第三方的國內進出口公司支付的美金。即在簽署我們和金礦汙水項目合同的同時,我們還簽署了一份三方合同,合同三方是包括我們公司,金礦和青島一家進出口公司。其目的是使我們可以收到金礦通過進出口公司間接付出的美元,並且前三筆款項都是通過此途徑付到我們公司指定賬戶並很順利。第四筆款項仍然應以美金來支付到公司原指定的賬戶。但是,在項目進程中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
由於中國國家外管局對進出口公司外匯管理期限的原因,原進出口公司不能繼續以美元支付第四筆款項,並宣布注銷了公司,並在2012年通知了金礦,所以金礦一直在試圖使用人民幣支付我們。
我們在山東有一家代理公司,與我們簽過一份代理合同,合同說明代理負責協調客戶及項目包括催款等諸項事宜,並有代理費用等細目。
我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因故離開項目現場,並有一份全權處理合同相關事宜的委托書給我們的代理(委托書寫的是個人),目的是委托此人處理善後,包括項目收尾,催款等事務。
但是,金礦在支付第四筆款時,我們的委托人借用委托書及個人關係直接將項目款轉至代理公司的賬戶並以此要挾我們公司支付合同金額以外超過十倍的費用,目前款項仍然在代理手中。
我的問題是:
1. 既然金礦必須支付人民幣,可以直接支付到我們公司指定的人民幣賬號,仍要利用進出口公司進行轉付,是否不合常規?
2. 金礦辦事人員說明見過委托書,但未經與我們公司確認就直接接受更改付款途徑,是否有共同詐款的嫌疑?
3. 我們公司始終沒有收到此項目款,是否視為金礦沒有完成付款?要求金礦繼續完成支付是否合理?
4. 無論起訴任何方麵,勝訴率有多大?起訴誰比較合理?
希望貓兄您能幫助我們解決疑問並說明能如何在法律上有所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