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踹門10餘次,恐怕同時還高聲威脅你老公趕快開門,若不然就怎樣怎樣等。正因為如此,鄰居聽到,看到後才會報警。你反複踹門,並揚言要怎樣怎樣,這在英 美法中即是構成攻擊的證據。在美國,“攻擊”並非必須是出手打到對方身上,而是造成受害方心理憂慮即可成立,即an assault is an intentional act by one person that creates an apprehension in another of an imminent harmful or offensive contact.
我並沒有說任何威脅的話語。 捶我老公也是開門之後,在家裏,沒有人看見。
2. 你進屋後錘了老公幾下,這個事實已被你老公在警察訊問時陳述給警察。
對, 可以說成因為當時他喝酒了嗎?
3. 你遛彎兒回來後見警察守在門口。一般情形下,警察到達案發地後會先與受害人簡單聯係詢問,以確定他們到達的是準確案發現場。這個簡單詢問中業已包括了另一次事實的陳述和認定。
他們看到的現場是: 沒有任何東西被打壞, 沒有打架的跡象, 我老公身上也沒有任何受傷或者 痕跡。
4. 警察帶你走後又回來通知你老公。
警察把我帶走,當然要和我老公說一聲。 當時我老公還在喝酒。 這是警察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