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住在IL.
我們是今年五月份經代理和房客訂了租約,當時房客提供的信用和收入看起來都很好,由於我LG等著出差就簽了合同。當場把房子的鑰匙給了代理,代理又給了他們。(LG有些大意的原因是,這個代理準確的說是代理的一個助手,一個中國女孩,她老公曾是我LG的學生)
合同寫明要房客在五月三日前先繳一筆押金才能搬進去,如果不按時繳不能搬進去。結果一直到如今都沒有付。不但沒給押金,到現在一分租金也沒付過。
中間我們和代理都催了幾次,房客給了三次支票都跳了票。第三次是代理說要上法庭,於是房客又承諾付租金,並親自送到我們家中郵箱,結果仍然是假的支票。
最近我們告訴房客要到法庭解決,但傳票由警察送了幾次都找不到人,他們一家白天不在家或者不開門。經警察同意我們找到了偵探昨天才把傳票送交到房客本人手中。
今天房客又打電話來說三天之內一定給租金,要我們取消上庭的程序。
在此之間我們發現幾個問題:
房客提供的信用有假--
收入有假,根本沒有這部分收入;
原住處有假--房客提供的住址並住了八年,結果我LG去打聽,他們隻在此住了一年。LG又追尋發現他們八年來一直住在犯罪很高的黑人區(即在提供僅住一年地址的同時,也保留了舊房子並沒搬走)。並在這個犯罪高的住處遇到這個房客並和房客說了幾句話,看到了他們亂七八糟的生活狀態;
經常編故事,每次支票跳票都有原因一大堆故事,夫妻倆人互推皮球。
我們的目的是趕緊停止合同讓他們離開,盡快搬走。我的問題是:
1. 過幾天開庭時我們應該怎麽做才有利於盡快達到我們的目的呢?
2. 如果我們向法官提供他們信用有假的證據、不繳押金就住進去的事實,是否會讓法官因此證據判決他們離開?
3. 如果他在三天之內真給我們租金是要還是不要?如果我們不要,他會有理由說他們給了,是我們不要。
如果接收了對我們想達到早日讓他們離開的目的會有不利嗎?
4. 怎樣才能早日結束這個事情,預防他們鑽法律的漏洞無恥地賴下去呢?
謝謝!
(請不要移動貼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