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工作表現不好為由解雇了我,實際上是因為公司逐步把我們組裏的工作都轉到印度新建的公司了,為了省解雇費用,我們組裏80%的人都被以工作表現不好為由被迫離職。我在Appeal的會議上要求公司出具我在公司工作一年並且完成了我qualification中的三個objectives的證明(例如,無unethical behavior),很簡單,經理在qualification的表格上簽字就可以了,我也確實做到了不止一次。 會議上senior manager 提議了兩個人來簽這個字,並說如果這兩個人不行,他肯定可以找別人來簽這個字,並且給我正常的reference,支付拖欠我的加班費。
可是後來hr改口說不能給我一年工作證明,因為我工作表現不好,不competent. 並且說那個senior manager雖然會上說可以,但是他本身沒有權力決定誰來簽字,隻是被派來調查的,得問問其他manager才能決定。我覺得很好笑,因為他大可以說 I have to come back to you about it, 而不是說 I am sure we will find someone to sign it. 我跟HR爭論,並給理由,例子證明自己確實完成了至少三個objectives, HR沒有具體回應。我很生氣就把公司告到法庭上。 公司律師說要給我500塊和解,我說給我把一年的工作經驗簽了我一分不要, 但是公司說不給工作經驗簽字,可以提別的要求,但是周五前想settle。 我猜測,是因為公司嫌麻煩,不願意花時間去找我要求的證據資料,例如我做的draft report 跟其他組的組員做的draft report 比較,證明我做的隻比別人好。 還有證據證明其他老組員一個又一個的被迫離職都是因為被評為underperformance,周周都要meeting.
我有沒有希望說服公司給我簽一年的工作經驗?應該怎麽做?
如果實在沒戲,是不是該要求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和解要求?還是要求別的什麽?
或者繼續打我的官司,實在不行再接受和解?
明天就要給答複了,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