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急需現金,向我提議我付他公司錢,他以他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名義為我做事(等於他成了我的供應商),這樣我不必管他工資以外的保險和稅,他也能得到工資以內本來要預交的個人所得稅(相比按雇員發工資的話),他的公司有很多費用可以抵稅,這樣他可以得到更多現金。
這樣做對我的好處:幫了朋友,也省了做PAYROLL的力氣,不會產生什麽雇傭關係下容易產生的糾紛 (如工作條件,加班工資,工作時間-我會注明一定的工作量必須完成,多少時間完成和我無關)。我想確認這樣不會違法。
本來朋友還想讓我把報酬的支票開給他個人,我(慚愧地)留了個心眼堅決要開給他公司,這樣才是完全的供應商關係。
我有個剛起步的小公司,想雇一個急需幫助的朋友,他是美國公民,有個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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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2013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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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想做好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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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2013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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