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說兩句

你的帖子對告誰,告什麽,告的目的都是糊裏糊塗。

(1)告誰?當事人控告(訴訟)的是對象(被告)是公司,不是某個具體的人,某個具體的人做的任何事都是代表公司。公司內部越級告狀,也是一個“告”字,和民事訴訟的“告”是天壤之別。至於是告中國分公司,還是美國的總公司,可能要專業人士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告什麽?如果告不當解雇,當然可以用打擊報複(retaliation)為依據。如果這個打擊報複的具體內容沒有觸及刑事犯罪,隻能作為不當解雇的依據,不可能對實施打擊報複的人有任何懲罰。如果告“向美國公司總部反應了經理的一些情況”,不知內容,這裏無法碼字。
(3)告的目的?民事訴訟最好結果就是得到一筆賠償金,很難達到出氣的目的。

肯定能在中國訴訟,不遠萬裏想來總公司所在地訴訟,可能覺得美國更講法律(總部在北韓,肯定不會有去總公司所在地訴的想法),拉倒吧,No money, no justice。對方僅在訴訟程序上做幾個動作(你來美國住到旅館裏,對方找出合適理由請求法院延期開庭)就玩死你。可以全權交給律師,但律師有各種各樣,便宜沒有好貨,好貨不便宜。關注過桑蘭案子嗎?兩年或三年了,好像已經幾十萬美元仍出去了,還沒有開庭!還隻是停留在程序問題(該不該立案)上。

總而言之,除非能有證據對經理進行刑事揭發,讓警察抓人,很難出氣。當然,還有一個辦法,自己犯刑事罪去解決出氣問題,肯定出氣,但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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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數語, 就令人茅塞頓開。 多謝! -豐台大營- 給 豐台大營 發送悄悄話 (153 bytes) () 06/22/2013 postreply 0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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