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的朋友問一下 - 勞資糾紛 - “打擊報複”
當事人是國內一美國公司辦事處的雇員。 他向美國公司總部反應了經理的一些情況。 當然, 經理也可能想開他, 或者公司也想開他。所以也懷疑他對經理不滿想先下手為強。 果不其然, 在他的信發出大約一個月後, 經理說他被開了。 這人想告經理打擊報複。 因為公司總部在美國,這要想在美國找一律師幫他打官司。 我朋友說讓我幫忙問一下:
1) 美國法律中有打擊報複這一說嗎?
2) 他人在中國, 用得著在美國找律師嗎?在中國的事兒得按中國的法律辦吧?
3) 他告的經理, 可是開他的是公司。造的有理沒理先不說, 可是真要是所謂的打擊報複成立, 經理不是開他的決策者, 沒有打擊報複他。 開除他的是公司, 可是他也沒有告過公司呀? 他能告誰呀?
我不是學法律的。 可是單從邏輯上看覺得講不通。 我跟我的朋友說, “你那哥們腦裏有水吧?別瞎耽誤功夫了。” 可我朋友的那位哥們兒死磨硬泡非得讓他找人谘詢一下。說咽不下這口氣。 真不理解國內的人怎麽想的。 這不就纏上我了。 這裏有沒有這方麵的專家呀? 能不能給提個建議?
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