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在北美華人,我們既不要主動生事,也不要事到頭上處處害怕

有些冬冬,基本的commom  sense, 不要害怕。

紫色玉蘭的例子,那裏的評分留言本來就是讓公眾根據自己的體驗自由發表意見。不說紫色玉蘭沒有過錯,就是和那園主的糾紛本身有過錯,給他留個壞評也是自己的自由。 他告?讓他告吧,看他願不願意付律師費。 就是他願意,這個案子也是必輸無疑。

你還可以找county 或state的主管機構投訴他的行為,夠他喝一壺。

都說做生意和氣生財,哪個生意人不願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

根本不用怕,如果事情還沒有過去一年,去把$500元要來。最簡單的去投訴,其次去小額法庭,不要任何律師。 輸了就輸了,不會有什麽後遺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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