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鞋,不知道你在說什麽。讓你Review賈靜雯的案子,是讓你看看法官怎麽判的,不是讓你看當時鬧得多大

來源: 漢代蜜瓜 2013-03-19 06:47:1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454 bytes)

賈靜雯在台灣或許是Something,在美國她是Nothing,而且其前夫綁架孩子成為Primary Care Giver很長一段時間,賈靜雯隻有探視權,美國的法官依然把孩子判給了她,倒是台灣的法官把孩子判給了父親。

聯合監護權=/=聯合撫養權。

你自己跟前夫最後是協議離婚的。如果你們是聯合撫養,孩子輪流住,那麽你的孩子一定是年紀到了一定的程度。沒有法官會把一個吃奶的孩子判給爹家住三天,娘家住三天的。

這位丈夫已經File了離婚,你既然說“樓主老公根本沒想到離婚那麽遠”,還說什麽雙方父母要負責任,請問樓主老公不滿18歲?法院的離婚申請不是他自己簽的字,是爹娘拿刀逼著他簽的?你這麽說,從另一方麵就證明了這個人沒有足夠的心智和能力教養孩子。

而樓主老公的母親幫他帶孩子,在美國法官看來,也是他沒有能力給撫養孩子的一個證據。樓主老公已經成年,父母跟他是兩個家庭,樓主父母雙全,爹在中國,娘在美國給他養孩子,法官會認為這位祖母能給孩子提供長期穩定的感情紐帶和成長環境?祖父母高齡,任何一方突發心髒病高血壓等老齡病,孩子的感情環境都會發生巨變,法官有什麽理由選擇祖父母而不選擇生母?

樓上的冷眼同學說母親不付撫養費——這不是扯淡麽?母親是辭掉工作的全職媽媽,哪來的收入付撫養費?這不是無理攪三分是什麽?

 

收入問題,隻要父親有足夠的收入,母親是不是有足夠的收入支持孩子的生活,在美國,至少在加州不是法官所要考量的範圍。你說他說的合理,哪一點合理?

 

最後,這位丈夫的所作所為,已經跟綁架無異。我不多說了,但是我敢負責地說,隻要這位母親到了美國,最後的結局將跟這位男人期待的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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