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隻有車輛和行人)之說,沒有國內所謂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之說。
當事人當時騎自行車,按駕駛車輛對待。在人行道上騎車屬於違法交通法規。
1. 如果當事人事發時在人行道上騎車(包括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屬於違反交通法規。
2. 自行車應該在自行車專用道上行駛。如果道路沒有專用自行車道,則應該在車輛道路上行駛,而不能上人行道。
3. 如果事發時當事人在車輛道路上行駛,則應該與車輛道路上行駛且與車輛遵循同等的路權規定。
除非你弟弟當時是推著自行車而不是騎著自行車,那麽他應該按駕駛車輛處理。按照這個邏輯,你可以判斷出你弟弟事發時有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