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高人,我弟弟去年8月來訪,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在交通路口被一汽車撞倒,當時警察報告說是對方錯,違反路權,經過急診,物理治療一係列過程,保險公司如今終於理賠了,卻告知我們,我弟弟在人行道上騎車違反德州法律,也應承當一部分責任,他們隻同意負擔75%費用,餘下的我要負擔。
結果很出乎意外,今天約了一位交通案律師,麵談前還不知道能不能有勝算。 懇請有此經曆的高人指點,或辦過此案的律師大哥請支招。被撞還要自掏腰包付藥費,很窩火。
據說可參照德州交通法法551.101, 看了半天,沒說不能在sidewalk or pavement上騎車,不知道他們如何解釋的。
懇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