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何offer都是要交 earnest money 的吧,否則誰會理你?
第二, as is 隻是說屋主(此例屋主為銀行)講明白不管修房子,你愛要就要,不要就不要。這個跟“銀行還沒收到我們的offer“沒有時間上的必然聯係。你先簽好一起交可以,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補簽一個也可以。
至於“這個一旦簽了,是不是不買就要負法律責任?”-- 不明白你說的法律責任是指什麽?當然一切法律文件都是有責任的,否則簽它幹嗎?具體這個例子,你如果有其它在合同上允許的理由不買此房,可以。但不能以要對方修房子的理由不買。
第三, 一旦我們簽了所有文件,怎麽可以再看其他的房子, 這不是騙我們嗎!-- 為何不能看其它房子?騙你們啥了?難道你簽的合同裏居然會規定不準你看其它房子嗎?
根據你說的,沒看到“被賣了還給人家數錢”。你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