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是在美國丟的,不僅應該起訴BOA,而且也應該起訴美國政府。

從失主列的八條理由看,應該。

因為失主丟錢的理由我歸納了一下(原文有些混亂,歸納一下可一目了然一點)

1.銀行拿了ID,刷了卡了,又暫停了交易(這跟丟錢有關係嗎?)

2.他在半米外打電話,銀行沒有保護好財產隱私 (財產隱私?啥意思,是銀行職員應該先把他的裝錢信封拿進去保管好在讓他一邊打電話?關鍵是,他是否已經告訴職員哪個信封裏裝有要保管的現金嗎?(就是告訴了,人家職員也不可能給你保管,保管錢是否還要點清是多少,免得你回頭說現金少了,還死無對證了,等等等等))

3.初來美國,東西較多(初來美國的人,如果東西較多,美國政府應負責培訓,否則丟錢就要被起訴賠償。培訓內容一定要包括,東西不能分兩次般的警告)

4. 當顧客發現錢被偷時,職員不自願出來幫忙。在顯而易見時假裝不知道(這些詞都是主觀形容詞,無任何法律意義)

5. 他個頭小(個頭也和被偷聯係上了,些許應該怪他父母,生他個小個,所以被偷),才不得不搬了兩次,銀行職員不耐煩(主觀形容詞,與事情調查無補)

6. 後麵隻有一個老女人

7.職員和經理不應該關門秘密商量,而應該用喇叭廣播他們討論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的全部過程和細節以證明他們沒有什麽不可告人的事情,證明他們沒有商量如何把責任推托到一個剛回美國,對美國充滿希望的客人身上(如果不是一個對美國充滿希望的人,把責任推托給他還有情可原)。證明他們沒有種族,年齡,性別及其他什麽歧視。

8.欺我無知,不知道你們能不能看錄像。你們賠償時要對我的其他附帶損失一並賠償。

什麽亂七八糟的。我看失主為了把責任推給銀行,無所不用其極。連個子小,對美國充滿希望,剛回(不是剛來)美國的無知,不可告人,種族,性別,年齡歧視這些無關的原因和大帽子都一陣亂扣。隻能給人的印象是,此人思維混亂,毫無邏輯性。神經嚴重錯亂。

估計是丟了錢急的。我估計,從描述的情況看,很可能他心急時順手把錢袋放入他的包了,回頭再看時,發現不見了。這很可能是一種騎驢找驢的情況。

其實,隻要是在銀行內丟的錢,銀行都會負責賠償的,不必著急。否則銀行不成賊窩了,那誰還敢來銀行。這對他們銀行也不利。銀行有保安和嚴密的監控係統,否則他銀行也不可能生存到今天,你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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