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異的證據必有怪異的原因

證據1:申請H1B的文件中涉及到工資的document
證據2:雇主2008年半個月欠薪的欠條。
證據3W-4 form

當事人被驅逐出境,說明申請H1B簽證的工資文件造假。現在當事人用當時造假的文件興訴,如果得到法官支持,法官就默認了那個工資文件不是假的,法官弱智?況且,H1B簽證的申請人不是需要綠卡的那個人,是公司,這就相當於貿易公司進口商品時為這批商品辦理入關手續。公司答辯時想證明自己當時造假應該不缺證據(當事人被驅逐出境時,公司應該已經得到了懲罰,現在談自己造假,不會再損毫發)。

雇主2008年半個月欠薪的欠條很容易推測:從欠條出現的時間上推斷,驅逐出境之前,肯定有調查過程,這個欠條是對以前造假的圓謊。同樣,公司答辯時想證明這一點應該不缺證據(傻子才會給別人寫假欠條時不給自己準備:萬一……)。

相對來說,W-4 form容易造假。這些W-4 form可能也是,驅逐出境之前的調查過程中的圓謊“證據”: 我們是按8萬扣的稅,隻是欠了一些工資,當時我們有欠條……。當事人拿4萬的W-2 form到法庭對自己的訴求沒有意義:當事人和公司方麵對於當事人實際拿到的工資肯定沒有爭議。

當事人走黑道,在白道喊公道。黑道江湖也有遊戲規則,當事人的行為黑白兩道都難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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