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部份老貓相當同意您的看法,然而處理法律的問題有時必須跳脫情感的框架.

本文內容已被 [ 單身老貓 ] 在 2012-11-06 10:00:43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事實上不論是否自願,就道德的層麵來說,拍攝與使用任何未經修飾裸露兒童性器官的照片於公開的新聞媒體上做為任何商業用途本身就不是一個合於媒體道德自律的行為,然而如果因為這一個單一偶發的事件而將這個媒體與任何性犯罪者畫上等號,良心說也失之公平

這個問題在老貓來看,至少您做為讀者,您有絕對的權力去函這個媒體的負責人,建議使用這個照片的新聞媒體應該考慮做一些更正的動作,然而如果您在未經過這個動作之前,逕行舉報這個問題給司法單位,將這個媒體的行為與性犯罪者畫上等號,那麼良心說這個行為至少在老貓來看是有一些"小題大作",當然您也應該了解老貓與這些新聞媒體沒有任何利益上的關係,所以上述的觀點隻是就法律專業的角度提供您一個思考的方向. 

同時這裡有一個比較離題的個人聲明,原則上老貓堅決支持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給予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老貓不相信任何個人或是團體的政治立場或是道德標準應該完全左右媒體對於新聞處理的方式與所發表的內容. 然而老貓也同時相信,做為讀者,我們有權要求新聞媒體在處理新聞的內容與方式上應該秉持一個客觀與公正的態度,同時尊重個人的尊嚴應該是處理任何新聞議題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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